从法律的角度讲,你扣押货主的货物是不行的,这可能招来贷主对你的起诉。
但是,从社会角度来讲,这也许是办法。
你扣押货物后,可以要求太原公司前来结算你的利润,然后协商解决,但你要承担扣押而给货主带来的损失。
建议通过法律诉讼的渠道解决。
除非你们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留置,否则本人认为是可以的,这个在法律上叫做留置权,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履行欠你的债务,你有权留置这批货物,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一般是2个月)仍然不履行,你可以处分这批货物,优先受偿你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1、你能算出你们合作的每月的利润是多少吗,如果证据充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提起诉讼的,起诉前,最好与对方先结账,把利润算出来,如果他不付款,可以先叫他出借条或者欠条,这样,如果对方到时不给你,你可以起诉他,胜算就比较有把握了。
2、扣货是不能扣的,因为,这个货是客户的,不是太原与你合作的公司的,你如果扣下这个货,会有一连串的麻烦出来的。
3、五万元押金问题,你不能违反合同,如果你先违反合同,这五万会真的拿不到的,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1.你扣货是不对的,即使你诉讼太原公司,太原也会因你非法扣留货主货物的损失要求赔偿,
2.即便是外地的私人单位,只要有法人,只要这个单位还在公国境内,就应该按照中国法律和相关程序解决,放心吧
一楼的蒋律师为你用物权法解决,但只是说对了一部分,可以根据民法111.112.136可以向本地法院起诉 获得赔偿才是正道
你的行为是违法的,货主会对你起诉。
留置的解释: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履行欠你的债务,你有权留置太原公司的物品,也就是说太原公司具有所有权的物品。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仍然不履行,你可以处分物品,优先受偿你的债务。但是你不能留置,不属于太原公司的货物。
货主如果对你起诉,你还要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你可以明确告诉公司你的做法,让其还钱,否则你会承担不利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