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重庆市成为中国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的第四个直辖市。
1997年6月18日重庆直辖市正式挂牌成立。
新中国建立初期重庆作为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驻地,是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中央直辖市。1952年8月,恢复四川省,重庆仍为直辖市。1954年6月,西南大区撤销后重庆改为四川省辖市。 1983年率先成为全国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成为计划单列市,赋予省级经济管理权限。1992年辟为沿江开放城市。1994年2月25日被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为副省级城市。1996年9月中央批准重庆代管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1997年3月14日,经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重庆恢复为中央直辖市,于1997年6月18日正式挂牌。重庆成为继北京、天津、上海之后的中国第四个中央直辖市,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中央直辖市,从此掀开了重庆建设与发展史上崭新的一页。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1982年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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