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对企业名义上长期不给自然人股东分红,但如果存在上述法规规定的行为,实质上是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质上企业确实是长期未给自然人股东分红,那么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