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辩题有点难度,正反立场的对立性并不是很明显,任何一方都很容易迷失自己的立场,甚至可能为对手做嫁衣。从辩论的整个过程来看,双方表现都很优秀,辩得很精彩,能较好把握己方的立场和辩论策略。各位辩手思路清楚,反应敏捷,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华,充分发挥了团体合作的精神,但还是存在某些疏漏和差错,使得辩论有时会脱离主题,陷入不必要的争论。
从一开始的立论来看,相较于反方,正方在概念界定和论证思路上清楚明了,层次感很强,能够抓住辩题的核心问题所在,应该说确实给反方制造了不少的压力,反方则显得有点乱,第二点和第三点实际上是在重复说明消费者识别假货的能力,而且直到第四点才提出:“在权力制衡匮乏的社会,公权力打假有被私人随意租用的倾向,执法者打假很容易演变为假打、护假、帮假。”这一观点,一方面可以为反方的立场提供了一个特定的现实背景,实际上反方后来在总结陈词的时候也强调了这一背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公共机构权力干预的怀疑,也正是反方应着力论证的要点所在。但是,反方最后才提出这一观点,也许反方认为最强大的武器应该最后亮出来,但是要注意的是,既然是理论的现实基础,就应该一开始就提出来,否则人们会认为这种特定情形只不过是证明己方立场的一个特例、一个证据而已。因此,在立论上,正方比反方表现要好些。当然,正方的立论也存在些许问题,主要是在概念界定上,正方选择了一个不利于己方立场的界定,一个比较狭隘的”假货”的定义.
正方的优势似乎并没有保持下去,正方在攻辩和自由辩论阶段反复使用了偷换概念、任意改变己方的界定、故意误解对方意图的方法,虽然在技巧上会产生一定的反驳效果,但实际上却在不断改变自己的立场,特别是在几个基本概念的含义问题上。比如,假货的概念,正方一开始的界定是: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是在后来的辩论中,正方提出了”假而不劣”的说法,而从一开始的界定来看,”假而不劣”恰恰不是正方所界定”假货”,如果一开始就将”假而不劣”的情形涵盖其中,而且重点就这种情形论述消费者打假的力所不能及之处,这样正方会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在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也会处于上风。还有如”执法者”的概念,虽然正方在立论中没有明确界定此概念,但是从其具体用语来看,正方所说的执法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而非广义,在其行文中,出现了执法者”既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专项措施打假,又能在接到受害人举报的情况下作出反映,采取相关处理办法”,”执法者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采取大力度多层次的打假措施。除了查抄、罚款等强制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宣传、教育消费者,督促行业协会自律等手段。”这些所描述的当然是一种狭义的执法者,而且反方也并未反对这种说法,这说明,一开始双方就执法者概念达成了共识,正方事后的更改只能使自己陷入被动。消费者与人民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正方故意误解的结果,反方在20:05:22所说的是“人民大众”,而正方在20:06:51的发言中却换成了“人民群众”。当然,反方有些用词也不是很妥当,比如”意识形态”、”意识流”。反方有时并未正面回答正方的提问,比如,正方二辩问道消费者如何形成合力时,反方仍然从消费者个体的识别能力、发现假货的机会、利益相关性上来回答,并未回答这些能力、利益、机会如何形成“合力”的问题,有点绕。另外,在资料的援引上,双方都显得不是很充实,在统计数据和现行制度上的援引有所欠缺。双方立场的论证和反驳都有点漂浮的感觉。
在论辩过程中,双方都能抓住主要的问题所在,并且都能围绕己方的立场和论据展开辩论,只是有时矛头所向可以调整得更好,如正方完全可以将“打假应该主要靠执法者”这一命题置于一般性的、普遍的意义之上,从而摆脱反方在“特定现实背景”上的追问。反方也可调整角度,从普遍适用的意义上揭露“主要靠执法者”所受到的局限和可能带来的弊端。
总体来看,辩论很精彩,双方唇枪舌剑,不时闪现亮点,让人会心一笑。比如,在20:16:32反方三辩连续提了两个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很有冲击力的,正方三辩在20:20:35的回答正可谓反应敏捷,虽然被裁判警告不得反问,但却直指反方的疏漏,打假效果不佳要归结责任,确实很难证明“主要靠谁”的问题。在20:48:28正方提出“执法者也是人民”之后,反方四辩立即提出:“执法者也是人民那就是说执法者也是消费者咯,那执法者打假的手段也就是消费者打假的手段之一啊”。其他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这次能有幸参与这次活动,感受颇多,特别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网络辩论会还是第一次举办,能够参与这一摸索过程,实感荣幸,能够有机会和同学们交流,又恰是本人很喜欢的一种方式,希望这次辩论会顺利结束,将来越办越好,湖南高校的法律学子有更多机会相互交流。
今天的辩题有点难度,正反立场的对立性并不是很明显,任何一方都很容易迷失自己的立场,甚至可能为对手做嫁衣。从辩论的整个过程来看,双方表现都很优秀,辩得很精彩,能较好把握己方的立场和辩论策略。各位辩手思路清楚,反应敏捷,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华,充分发挥了团体合作的精神,但还是存在某些疏漏和差错,使得辩论有时会脱离主题,陷入不必要的争论。
从一开始的立论来看,相较于反方,正方在概念界定和论证思路上清楚明了,层次感很强,能够抓住辩题的核心问题所在,应该说确实给反方制造了不少的压力,反方则显得有点乱,第二点和第三点实际上是在重复说明消费者识别假货的能力,而且直到第四点才提出:“在权力制衡匮乏的社会,公权力打假有被私人随意租用的倾向,执法者打假很容易演变为假打、护假、帮假。”这一观点,一方面可以为反方的立场提供了一个特定的现实背景,实际上反方后来在总结陈词的时候也强调了这一背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公共机构权力干预的怀疑,也正是反方应着力论证的要点所在。但是,反方最后才提出这一观点,也许反方认为最强大的武器应该最后亮出来,但是要注意的是,既然是理论的现实基础,就应该一开始就提出来,否则人们会认为这种特定情形只不过是证明己方立场的一个特例、一个证据而已。因此,在立论上,正方比反方表现要好些。当然,正方的立论也存在些许问题,主要是在概念界定上,正方选择了一个不利于己方立场的界定,一个比较狭隘的”假货”的定义.
正方的优势似乎并没有保持下去,正方在攻辩和自由辩论阶段反复使用了偷换概念、任意改变己方的界定、故意误解对方意图的方法,虽然在技巧上会产生一定的反驳效果,但实际上却在不断改变自己的立场,特别是在几个基本概念的含义问题上。比如,假货的概念,正方一开始的界定是: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是在后来的辩论中,正方提出了”假而不劣”的说法,而从一开始的界定来看,”假而不劣”恰恰不是正方所界定”假货”,如果一开始就将”假而不劣”的情形涵盖其中,而且重点就这种情形论述消费者打假的力所不能及之处,这样正方会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在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也会处于上风。还有如”执法者”的概念,虽然正方在立论中没有明确界定此概念,但是从其具体用语来看,正方所说的执法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而非广义,在其行文中,出现了执法者”既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专项措施打假,又能在接到受害人举报的情况下作出反映,采取相关处理办法”,”执法者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采取大力度多层次的打假措施。除了查抄、罚款等强制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宣传、教育消费者,督促行业协会自律等手段。”这些所描述的当然是一种狭义的执法者,而且反方也并未反对这种说法,这说明,一开始双方就执法者概念达成了共识,正方事后的更改只能使自己陷入被动。消费者与人民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正方故意误解的结果,反方在20:05:22所说的是“人民大众”,而正方在20:06:51的发言中却换成了“人民群众”。当然,反方有些用词也不是很妥当,比如”意识形态”、”意识流”。反方有时并未正面回答正方的提问,比如,正方二辩问道消费者如何形成合力时,反方仍然从消费者个体的识别能力、发现假货的机会、利益相关性上来回答,并未回答这些能力、利益、机会如何形成“合力”的问题,有点绕。另外,在资料的援引上,双方都显得不是很充实,在统计数据和现行制度上的援引有所欠缺。双方立场的论证和反驳都有点漂浮的感觉。
在论辩过程中,双方都能抓住主要的问题所在,并且都能围绕己方的立场和论据展开辩论,只是有时矛头所向可以调整得更好,如正方完全可以将“打假应该主要靠执法者”这一命题置于一般性的、普遍的意义之上,从而摆脱反方在“特定现实背景”上的追问。反方也可调整角度,从普遍适用的意义上揭露“主要靠执法者”所受到的局限和可能带来的弊端。
总体来看,辩论很精彩,双方唇枪舌剑,不时闪现亮点,让人会心一笑。比如,在20:16:32反方三辩连续提了两个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很有冲击力的,正方三辩在20:20:35的回答正可谓反应敏捷,虽然被裁判警告不得反问,但却直指反方的疏漏,打假效果不佳要归结责任,确实很难证明“主要靠谁”的问题。在20:48:28正方提出“执法者也是人民”之后,反方四辩立即提出:“执法者也是人民那就是说执法者也是消费者咯,那执法者打假的手段也就是消费者打假的手段之一啊”。其他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这次能有幸参与这次活动,感受颇多,特别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网络辩论会还是第一次举办,能够参与这一摸索过程,实感荣幸,能够有机会和同学们交流,又恰是本人很喜欢的一种方式,希望这次辩论会顺利结束,将来越办越好,湖南高校的法律学子有更多机会相互交流。
必须围绕双方对辩题的立论、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评议表达等方面来点评,不必面面俱到,但应客观公正,具有说服力,既指出其成功之处,也指出其不足或需要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