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有些不妥,请问法院或是仲裁庭有权修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12-27 20:50:1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我认为这个仲裁协议的条款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从该仲裁条款的内容看,因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准确,约定的仲裁规则清楚,所以有效。至于地点,确有些不妥。但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天津确实存在分会,可以认为选择在天津仲裁也是双方明确认可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事,其他机构无权修改,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的上述仲裁条款受理案件。
纵横法律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陶虹律师

回答2:

朋友你好: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双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之一。
2.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而且这个仲裁协议有效,那么仲裁协议就肯定一下两项效力:
A、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B、对仲裁庭的效力: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范围的有效文件。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是有规定的。
3.所以你所说的仲裁协议有效,约定的地点即使有些不妥,但是法院以及仲裁机构都是没有权利进行修改的。如果当事双方愿意,可以再次约定,修改仲裁地点,这个是可以有的。

希望可以帮助你,满意请采纳。

回答3:

我觉得你这个仲裁协议是部分有效的,只有仲裁地点的约定是值得商榷的,就像你说的那样,如果法院可以为仲裁提供场所,那么仲裁即可得以开展。如果法院不提供仲裁地点,那么也仅仅是你们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中国法律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回答4:

“~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中国法律处理,仲裁地点:中国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法庭。”,这不符合仲裁约定的原则,只能约定仲裁委员会。

这种情况下的现在,双方可以重新约定仲裁庭;无法达成确定一致同意的仲裁庭的话,则只能向管辖法院起诉,别无他法!

回答5:

这个条款属于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