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不属于。
作为国情,一般人都喜欢这种连号。所以电信以此靓号进行最低消费不违法法律规定。
另需说明一下,霸王条款指的是让当事人没有选择权的条款。
而在此案中消费者可以选择不是靓号的其他号码使用的。
如果是在初次办理号码之前就已经约定,则视为有效约定,
在用户已经使用该号码一定时间以后再添加这样的规定,让客户在销号和接受这样的价格之间作出选择就是霸王条款。
个人认为属于变相霸王条款,但是运营商的地位导致现状很难改变。手机号码属于国家资源,运营商的经营范围是提供通信服务,不同的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价格,以号码是否属于“靓号”作为定价依据应该属于霸王条款,因为运营商对于号码资源本身只有分配权,不具经营权。但假如运营商变通一下,只在部分渠道或者部分时间段对所有开户用户要求最低消费,利用放号的优势地位把“靓号”集中在这个范围内,应该就不能认定为霸王条款。因为定价的依据是开户时间或者开户渠道,而不是号码本身。但这样的话只是运营商避开了法律法规法规,对用户一样不利。个人非专业观点,仅供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