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在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税务机关可依法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才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错误,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同点:(1)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不同点:
一是条件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2)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是实施范围不同: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三是内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