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涉外规定》是目前我国审理涉外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该规定第三、四条明确规定了伤残和死亡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执行即可。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其中第七条的规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人民币。”1993年7月1日《海商法》施行后,在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第二百一十条中根据船舶的不同吨位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由于该条规定也适用于涉外的海上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其与《涉外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也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观点,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涉外规定》被废止前,不适用理由不充分,目前仍为有效的司法标准[5]。还有一种意见认为,80万元的赔偿限额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新创制的“单位责任限制”,由法院在审判案件中主动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综合责任限制”,只有当事人主张该项限制权利时,法院才会予以适用[6]。我认为,前两种观点均失于偏颇,主要是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设立目的和宗旨理解上的偏差所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7]。它不同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采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而是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制度的产生主要是基于海运业风险的特殊性,如果要求船舶责任方全额赔偿,势必导致船舶责任方因偶然的海难事故就濒临破产边缘,这将钳制和窒息海运业的发展。因此,为了鼓励和保护海运业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立法将船舶责任方在海运中的海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有关的国际公约相继出笼,赋予船舶责任方这一特权。我国《海商法》也通过对国际公约的借鉴制定了第十一章海事赔偿限制[8]。因此,第3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船舶责任方为其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涉外规定》的限额与《海商法》的规定是同时适用的,先享受《涉外规定》的限制,再享受《海商法》规定的限制。当《涉外规定》中计算的数额超过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其差额与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并例,从非人身伤亡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2、非涉外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国内对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欠缺,至今尚未有专门法律适用于该领域。在2004年5月1日前,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主要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但是由于新法和实施细则也未明确赔偿标准,仅概括性地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了适用《解释》的指引。由此《解释》成为目前法院审理国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根据《解释》的规定,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地标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的,可以适用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同时,《解释》还第一次对因侵权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死亡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B残疾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而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计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C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由于《解释》对死亡、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十分明确,笔者在此不再作详细的分解说明。《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规定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重大突破,它改变了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仅注重物质赔偿的模式,但是由于《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仅作了概括型的表述,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值得探讨。
D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
对于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标准都是一样的,目前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只要在我国境内,不论损害在海上、草原、高山上,并不因发生的场所的不同而处理标准就不同。(在外籍轮船上或在公海上受到到损害的话除外,那赔偿适用的就是外国法或国际私法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