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 没交基本社保 要求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赔偿的 时效不能超过2年吗???

2024-12-16 1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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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工作延续到现在,对于双倍工资可以申请仲裁,但是,各地法院对于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有区别,通常认为是从入职后一年后开始到第二年结束,也有认为是双倍工资差额作为惩罚单位促使签订书面合同,其支付责任一直延续到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为止。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
——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判决长城花园酒店公司与李娜劳动争议案

刘元敏,张永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12-4-28
内容提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持续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始。
案情
2006年3月,李娜到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工作。其间,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资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资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娜离开长城花园酒店。因其在长城花园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娜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城花园酒店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长城花园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郾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李娜于2006年3月到长城花园酒店工作,作为用工单位的长城花园酒店应当为李娜办理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同时,因长城花园酒店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娜从2008年2月至李娜离开酒店期间的二倍工资,李娜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的月工资为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的月工资为4200元,平均工资为3900元,原告长城花园酒店应支付李娜二倍工资为101400元(3900元×26个月)。原告长城花园酒店请求不应为李娜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郾城区法院判决:一、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被告李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为准,同时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1400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娜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在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明确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惩罚性举措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且该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案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适用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规定的起算时间应当是2008年2月1日开始。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理由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依然会是威胁。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注释:
本案案号:(2010)郾民初字第331号;(2011)漯民一终字第56号 出处:人民法院报

回答2:

你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还在你单位继续工作的话,那么你这些要求仲裁是会受理的,但是如果你已经和你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且从劳动合同终止至今已经超过一年了,那么你的这些要求仲裁将不予受理。
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3:

您好,按照劳动仲裁的现行操作方式,对于双倍工资报酬支付请求,超过一年就不再支持。

回答4:

劳动人事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一年是从工作关系解除开始计算一年申请仲裁。双倍工资的时效是两年。从你起诉的那天开始往前数两年,两年之前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都不能要了。但是保险可以,但是必须是农户,城市户口补缴保险,不归仲裁管,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事情,仲裁只管农户的补偿。

回答5:

首先,未签书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补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其次,这个一年的时间起算点在不同地区还存在着差异。以北京地区为例,一年时效的计算是精确到天的,不过通常以月为单位。比如你12年9月1日开始没签书面合同(第一个月没签合同法律没有惩罚规定,所以要从第二个月即10月1日开始起算),你至少应该在13年10月1日去提起仲裁,若你是在13年12月日才去提起该诉求的仲裁,那么你12年10月、11月未签书面合同的赔偿都会因为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你拿不到这两个月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