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返还。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你把它说成了“借读费”,但是你去看看收据,肯定是“赞助费”,也就是你支持该校的教育事业给予的捐款。理论上这和你女儿在不在那里读书没有关系的。所以,肯定是收不回了。况且,杭州市早就明文规定不能收取借读费了。学校滑头着呢,他们的算盘可以千锤百炼的精明,家长会要回钱的可能性早就估计到了。哪可能有这么大的漏洞可以让你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