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你完全可以在立案时不拿这个协议出来,如此一来,法院的就会按医疗纠纷把案件立上,等开庭的时候,医院肯定会拿这个协议出来,到时候你再把你的想法讲出来,做鉴定。
不过,我觉着法院立案庭不给立案是不正确的,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立案庭就该立案,至于这个协议有没有效,该不该撤,那是实体上的问题,是由审判庭的人来审理的,是要经过质证和辩论才能认定的事情,立案庭不该就这么一句话,不给立案。
建议你再去一次,可以换个窗口试,如果给立最好,如果还是不立,并还是拿以前的说方当做借口不立案,你就把我说的这些话学给他们听,实在不行,可以找立案庭的庭长,还不行就找主管院长!
“你昨天给我的回答真的是相当到位”,你应该去找这句话中的那个“你”。我等旁人连事情的来龙去脉都没明白,更无法正确帮助你了!······
法院受理还是不受理,与协议的关系不大,受理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协议只会影响最后的判决,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如果法院不受理,你就“坚持起诉”,法院会给你一个《不予受理裁定书》,你持此《不予受理裁定书》到这个法院的上级法院(这个法院会告诉你上级是谁)去上诉。上诉是必须受理的。另外,因当事人没有提供法律依据的义务,所以,你只要准备好 “ 事实与理由”就可以了,“法官知法”只要你的事实与理由能够打动法官,法官会给你找法律依据的,法律不外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