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样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因为新合同的签订与就合同的废除都是当事人协议的,不可能存在硬性规定,这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意思自治原则。
你的情况这样看,如果后合同,即实际履行部分各方都没有争议,即可,不必强调前合同的废除。
如果存在争议,诉诸法院,可能要考虑的是交易习惯、情势变更及前合同相应条款等因素作处理。
如果担心争议出现,建议与对方订立补充协议,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口头协议的效力,很难说明,你只能通过实际履行,对方对履行无异议来证明。
其次,建议你最好是能签一个书面补充协议,这样是最稳妥的办法,可以在里面约定,之前的协议与补充协议有冲突的,按照补充协议来,或者约定之前的协议作废。
最后,合同法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你们之间的协议不是违法的,只要达成一致,怎么约定都可以。
口头协议本身肯定包括
修改之前合同的意思啦。
把口头协议改为书面的,
也肯定是写前面合同中,
哪些作废,哪些更改啦。
如果后面的口头协议对原先的内容有重大修改(比如主体,标的),那个会认定原先的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如果是略有出入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