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不是合同关系,而是好意施惠关系,方某应向李某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目的不在于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只是一种道德上的好意使然,不需要经过委托,不产生强制执行力。
在受惠人的财产利益受损害时,只有当施惠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违反善良风俗,并且主观上具备故意,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而在受惠人的人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类推适用无偿委托关系中受托应尽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注意的标准,施惠人需要对过失行为负责。
无偿委托合同 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