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情况要看是否存在表见代理行为,公章只能代表一部分事实。
他和你是朋友,他平时是否使用过你公司的名义去承揽业务?你签订合同承接的业务虽然没有收钱,但你是否知情?他在你公司有没有职务?他的工程款有没有经过你的账户还是直接使用他的个人账户?等等情况都有问题。
最主要的关键性问题是:对方是否联系过你们,你是否知道并且默认事实,还有资金是否从你的账户过?如果存在,那你很难逃脱干系。
这种法律问题很复杂,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或者是公安经侦人员。
关于表见代理行为的一些知识:
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又包括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形式合法。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中的“理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只有具备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才能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本人承担。什么理由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的行为代表本人而有代理权呢?在实践中,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实在不胜枚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但我们可以确定认定表见代理的规则,再根据这些规则来认定表见代理的“理由”
第一、特定环境考察规则。所谓特定环境考察规则是指考察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环境是否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如果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则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否则则不应认定。对这种环境的考察就是特定环境的考察。因这有的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基于特定的空间环境所产生的对行为人的信任,没有这种空间环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对人对行为人代理权的信任理由,没有信任理由也就构不成表见代理。(如果对方到你公司考察过或者有其他一些能够使对方相信他是你公司职员等情形都属于这一类)
第二、相互关系考察规则。相互关系考察规则就是考察行为人和本人之间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定代理关系等,这些关系是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理由。如儿子未经丈夫父母的同意将父母的轿车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儿子的行为是经过父母的同意后方才出售的。这种相信的理由是基于两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这种关系是不可能产生这种信任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以前的,如曾经存在的委托关系、代理关系等等。如行为人与本人曾有过委托关系、代理关系、合作关系等。
第三、时间连续性考察规则。构成表见代理是因为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充分的理由是一些已经存在的既成事实。时间连续性考察的规则就是考察这些既成事实与行为人实施表见代理行为在时间上的间隔长短,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般而言,时间间隔越长作为表见理由越不充分,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性越小;时间间隔越短,作为表见代理的理由越充分,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性越大。例如,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一周以内与代理权终止两年后实施的表见代理行为,其认定结果上肯定是不一样的。前面的行为认定表见代理应该说没有什么异议,因为在如些短的时间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没有什么变化。而后一种行为认定表见代理肯定是不准确的。
如果可以证明章是假的,就说明合同是假的,这个合同不成立,也就和你们和你的公司没关系啦!!!
民法通则里有代理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于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是你朋友与别人签订合同,且第三人一直认为这个章是真的,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你没有对此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这个代理行为的,则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现在代理人和你知道这个章是假的,而且被代理人也不表示反对,则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以上内容,被代理人是你公司,代理人是你朋友,第三人是与你朋友有合同关系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因此你若是公司法人,此合同给第三人或另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则你和你朋友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