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4、15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你可以要求企业补缴。解除合同后,没有明确规定,但你可以找仲裁,让仲裁来确定。仲裁还是能解决问题的,而且也是偏向员工的。我是做企业社会责任的,所以了解一些。
公积金不在国家强制范围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不成立。
你在原单位工作多少年,期间如果单位没有补交住房公积金(如果你是五金的话)可以要求原单位补交缺失的款额,但是扯皮的事一般很难办到
一金不是国家强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