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好邮政储蓄网点

2024-12-28 09: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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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银行储蓄网点的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商业银行形象,增强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辖属的储蓄网点及临柜员工。
第二章 营业环境
第三条 储蓄网点必须实行统一标识。按照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形象标识规范》的统一标识和要求进行装修,网点装修必须醒目、庄重,能给客户一种“天下农行是一家”的视觉感和认同感。
第四条 储蓄营业场所外必须悬挂“三牌一徽”,即“中国农业银行行名牌”、“营业单位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和“中国农业银行行徽”,受理金穗卡等业务的网点要悬挂相关标识。
第五条 营业场所内必须悬挂“两证两牌”,即:“营业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存款利率牌”、“外币汇率牌”(开办外币业务的网点),要配备日历、时钟。
第六条 营业厅内各项服务设施应配置齐全,有摆放整齐的各类业务凭条和业务宣传材料,有供客户参考的业务凭条填写规范、填写凭条的笔和桌椅,有便民服务措施提示牌、供客户使用的验钞机(器)、废纸篓等,有条件的可配置饮水器具等,并摆放有序。
第七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宣传窗、宣传栏,并张贴业务公告、业务介绍等。
第八条 营业场所应公布服务公约,张贴储蓄网点工作人员照片、工作号,并公布业务监督单位电话或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簿,以便客户监督。
第九条 储蓄柜台干净、整洁,营业窗口编号显示业务种类,暂停办理业务的柜台要有“本柜暂停办理业务”的提示。
第十条 储蓄网点的微机、出纳尾箱、计算器等办公必备用品要固定位置、摆放整齐,其它与办公无关的用品一律不得摆在工作台面上。
第十一条 为保护客户个人权益,有条件的储蓄网点应设立一米线。
第三章 储蓄网点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柜台业务
一、严格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账要复核(柜员制除外);
二、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当时记账、账折相符、每日结账、双线核对;妥善保管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人在章在、离柜收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三、储蓄存取、挂失、查询、同城划转和异地托收手续符合制度规定。
四、存款时先收款后记账,取款先记账后付款,转账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业务,收妥款项后,再办理转入方的业务;当时记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
五、日间轮班,办理章、证以及现金交接手续;人员调离,必须核对账款,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增加、变更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账、簿、表设置、使用与保管。总账、分户账、登记簿设置齐全;账簿严格按记账规则逐笔连续有效地记载和复核;准确、及时地编报营业日(月)报表,做到内容真实完整;会计档案要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管辖行有关部门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使用、审查和处理。根据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凭证。受理的会计凭证必须附件齐全,账号户名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会计凭证日期、记账和复核人员名章、收付讫戳记、凭证编号等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清晰。
第十七条 内部往来账务管理。签发内部往来划款凭证,须经复核方能划出;内部往来明细账及时逐笔勾对,按时签收对账回单;内部往来凭证传递应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重要单证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管理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公章;
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使用表外科目核算;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逐份签发和销号,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登记,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保管;
四、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盖好印章,严禁个人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
五、每日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公章应分别装箱锁好,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管理。库存现金控制在管辖行核定的限额内;账款相符,无白条抵库,长短款按规定处理;储蓄网点主任经常检查库存现金情况,查库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行反映;大额取现必须按照人行《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按国家储蓄政策和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准确计算储蓄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电脑储蓄网点的管理
一、电脑储蓄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工作日志和维修记录,安装防护装置,防止计算机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导致数据及信息丢失、泄露或毁坏。
二、系统管理员授权后,微机操作员输入操作员代码及本人密码,进入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输入密码时应该实行回避制度;密码必须保密,根据规定及时更新。
三、严格执行电脑操作权限分级管理制度,严禁操作员之间、微机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之间相互替代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储蓄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维护客户利益。为保护储户利益,对储户存款数额、存款情况和存款期限等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岗员工必须通过中国农业银储蓄岗位上岗资格考试,同时按照农银发〔1998〕146号规定,各储蓄网点人员不得少于4人。
第二十四条 储蓄网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严守纪律,各个岗位责任明确,内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第二十五条 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金融制度、法规,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支行应定期对储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的测试,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提高储蓄网点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服务仪表规范。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金融制度、法规,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举止规范。储蓄临柜人员应举止文明、言行得体,做到站姿挺拔、座姿端正、行姿稳重、行为文明。
第二十九条 服务语言规范。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禁语,发音标准,语句清晰,言辞得体。
第三十条 服务态度规范。柜面人员接待客户必须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做到储户“来有迎声、问有答声、离有送声”。对待客户一视同仁,做到存取款一样热情、金额大小一样欢迎、自营代理一样受理、忙闲一样认真、新老客户一样对待。同时,应正确对待客户提出的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职业道德规范。储蓄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以整体利益至上,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秉公办事。
第三十二条 服务质量规范。临柜人员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在坚持按制度办事,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服务纪律规范。储蓄业务人员须遵守劳动纪律和业务纪律,营业时间应坚守岗位,不串岗或擅自离岗;不办私事,不看与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不聚谈闲聊、喧哗和笑闹或做其它与业务无关的事。同时,不准违规、违纪办理任何业务,严格执行廉政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章 储蓄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包括处置抢劫、诈骗、盗窃、火灾等内容,其中以防范暴力犯罪为重点,并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每年组织2-3次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储蓄网点实行安全责任制。每年初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与储蓄网点负责人、储蓄网点负责人与每位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当年考核,当年兑现。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期间员工要随时关注营业场所的安全,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出现单人临柜或空岗现象;柜台边门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即开即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营业室,上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并在本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储蓄人员不准接受无关人员赠送的饮料、香烟、食品等。
第三十七条 储蓄网点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规范统一”的原则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置柜台、防护屏障、卫生间及炊事设备。
第三十八条 储蓄网点必须设营业柜台。营业柜台采用砖石或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cm,宽度不窄于60cm.台面和外墙采用坚固的装饰材料,柜台内留有藏身的空间;凡不是“一字型”柜台的,要对能够正面侵害员工的部位加装防弹玻璃。营业柜台上方的防护屏障可用圆钢、方钢、不锈钢管(内穿钢筋)制作,间距不大于16cm,要牢固、美观。营业室空间高度低于300cm的要全封闭,高于300cm的屏障不低于150cm;城区行和有条件的其它行的储蓄网点柜台上方安装防弹玻璃,其标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设施规范》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储蓄网点柜台不设通勤门。必须设通勤门的,应采用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加装自动闭门器,门锁具有防撞击、防撬功能。设后门的,应在外侧加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杆。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双道安全门,中间有缓冲区,门锁有连动功能。
第四十条 储蓄网点应配置账卡保险柜和临时存放现金的保险箱。要配有石灰包、狼牙棒或电击器等防卫器具及消防设备,防卫器具放置在隐蔽顺手位置。
第四十一条 储蓄网点必须安装电话、报警器或报警铃,并配置交、直两用电源,备有多处开关,供多人使用。报警开关的位置要隐蔽、方便。报警装置要与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临近单位搞好联防。
第四十二条 储蓄网点应按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配置技术防范设备。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同时与保安监控配套。安装ATM的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保安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柜员制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两个月。
第四十三条 不设金库的储蓄网点,每天营业前接款时,要在柜台内和押运员及随车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锁好边门方可营业;下班等候运钞车时,严禁储蓄人员在柜台外携款等车,并在柜台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储蓄网点作为基层营业机构,有关部门都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其中:储蓄会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由人事、培训部门负责,储蓄业务的宣传、服务、营销及考核由个人业务部门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