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五条”细则表示,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你此种情况应该不属于新政策范围,谢谢!
现在还没明确细则,赶紧去过户吧,还来得及,快的话1天就能办完。
你好,你的情况不适用国五,不需要缴纳20%的个税,但是建议及时过户,以免有不必要的风险。
赶紧去过户吧,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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