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0月30日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买商品住宅(及住宅区域内的非住宅)的业主交纳。
1999年1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业主,按照购房款的2%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独栋别墅的业主按购房款的1%交纳。
自2008年2月1日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业主,按照多层住宅楼(六层及六层以下)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住宅楼(六层以上)2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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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你房子的楼层,按平米×100 或 200 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