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应按照银行借款最低的利率(不得低于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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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账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应该一方计算利息收入,对方计算利息支出.补计企业所得税 正确.
(注:没有相关利息收入)本身就不合适.
如果你们关联企业在进行往来款流动前有签订合同或书面约定,并明确不计算利息,而且现金账或者银行往来账也无反映有利息收入的话,就能证明你公司确实无利息收入。如果税务局拿不出你有收利息的证据,就不能补计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