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是中国的根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31条:国家在特定时候可以设置特别行政区,具体安排由全国人大决定。可以认为第三十一条是对第一条的一个补充说明。
不违反。因为中国的港澳台的资本主义成分和大陆的社会主义成分在数量上完全不能比,所以不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宪法本身也允许“特别行政区”出现。
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