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经营的规模较小,风险也比较小,如果出现不回收牛的话,自己也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中期,随着前期经营利润回笼,他就可以做更大规模的投资,这个时候,再由个人来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肯定不愿意三。所以成立为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与农户签协议,如果出现违约风险,就是由公司来承担责任,终极风险就是公司破产,也不会是自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另一个方面,成立公司后,经营相对规范,这个经营活动也更加有连续性,可以不局限于本地的市场,能打开局面,这个也是生意人成长的必经线路。
3、关于税收,企业有很多种方法可以避免,更何况这个项目投资涉及农业,政府还有一定的优惠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