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当事人提供“假证据”法院作出“真处罚”
近日,武进法院前黄法庭受理了丁某诉A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黄某诉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
丁某、黄某为证明其诉请分别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以及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据,黄某为证明承兑汇票的来源还申请证人金某出庭作证。
因A公司在本院涉诉案件较多,已出现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故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严格审查,发现丁某、黄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案件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经过严格询问,丁某、黄某以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了上述证据系从他处挪用而来,与两案无关。对于丁某、黄某、金某及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院发出了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2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提供“假证据”法院作出“真处罚”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民事案件问题不是特别大,刑事案件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是不是伪造的法院能够查明,如果法院查明是伪造的,那么法官就不会用这些证据;相反法官认为这些证据不是伪造的,那么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刑事案件会构成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