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属于公共通道.亦称公共道路
同意楼上
一般以对公众开放 提供通道为准认定 所以其范围非常广泛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
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属于公共通道.亦称公共道路
它属于广义的道路,也就是《民法通则》中所指的道路,是共公众使用的,适用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交通法》和《游行示威法》所指的“道路”是狭义的道路,分别这两条相关的法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
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