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一共要准备哪些东西

2024-11-26 17:37:5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领结婚证要带什么?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一代或两代均可)。
2.我没有配偶。
3.当事人提交近期2寸全身免冠彩色团体照3张(结婚证可现场拍摄)。
4.再婚需要准备离婚证。
二、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独立)结婚。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雌性已经20岁了。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4.双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我提示)。
三。办理结婚证的程序
1.要求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持规定的证件向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应当填写《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的“声明人”一栏亲自签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提交的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办理结婚证的时限和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加其他相关费用每对0元。再婚者如需办理上述手续,还须携带协议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0cb39dbb6fd5266f2b6a186b918972bd507368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

回答2:

领结婚证需要这些东西: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证明;
3、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带上这些证件去男女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回答3: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4:

法律分析: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再婚的需要离婚证)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