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你的描述不是特别清晰,本人试分析,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新房子的来源是老房子拆迁所得,那么,从老房子的角度来分析,老房子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1/2归你母亲,那么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你母亲去世的同时,继承开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所以要看你外公、外婆现在是否健在,如果过世了,那么你和你姐各得1/2的1/3,即总财产的1/6,如果你姐放弃,那么你的总财产的1/3.和你奶奶没有关系。个人婚前财产可以找三个以上的非当事人证明,也可以让村上出具证明。或者在结婚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毕竟你父亲还买有与她取得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依照法律,婚内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很明显,新房子属于婚前所得,那么视为你、你姐、你父亲共有财产。
2、1994年《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94年以后同居的,同居期间不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补充回答:同居过程中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也是正常的,这个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般很可能就只好平均分配了;混同后的共同财产是不需要证明的,但各自的个人财产是需要证明的。按照新的婚姻法规定,那个妇女对房子没所有权、没继承权,但是她有使用权。你们不能剥夺她的使用权。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并且用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和约定应采取的形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效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反面解释即有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这里的问题仅仅化解为,约定是否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约定是否经过公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仅仅应当审查,约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在细化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7、18条。
第17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结婚证上的颁证日,对本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所得两字。甲有婚前得房。婚后,这套房屋是否应当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显然不能。17条中的所得,不能仅仅是原来财产形态的变更。类似,甲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得到了所有权,但是该所得仅仅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一种变更,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 另一角度来理解,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他个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法律规定,该实物要视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不但是违背法理,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
你父亲在婚后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尚且属其个人所有,那么在婚前是自己的财产拆迁的房屋为何就不是他个人所有呢?
3、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那么如果你要得到房子的全部产权,则需要你父亲在婚前以赠与的方式给你。否则将来如果有纠纷,那么法院会酌情进行考虑的。当然,法官会照顾她的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补充一点:大家毕竟马上要成为一家人了,在感情上可能你需要时间去接受,但是做人不能太那个了,财产不应该成为做人的衡量标准!
那个妇女虽然与你爸在一起可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因为没有经过法定手序所以她对你们家的房产应该没有所有权!她是不合法的!
如果新房是由旧房拆迁所得,那么就应该属于你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你父亲,你,你姐姐,还有你的外公外婆对你母亲的那一半房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如果新房是你父亲在你亲生母亲去世后才出资新建的话,那它就不能再算是你亲生父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于你父亲的新妻子,虽然他们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构成事实婚姻的,她将有权分享对房子的继承权。但他们能否被视为事实婚姻是由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周围的人都认为或视他们为夫妻。其次,他们同居的时间需达到一定时间以上才可以。(抱歉,具体多少年我忘记了)
如果你想要得到那套房子的所有权利需要你父亲一赠予的方式给你,并且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能够说服你父亲把房子赠与给你的话,在公证时需要所有享有平等继承权的人都到场,并带齐房产证,土地证及你们的身份证。也就是说,如果你父亲的同居女友已享有该房子的继承权则必须也得到她的同意后你父亲才能把房子赠与给你。
建议你到公证处去咨询此类事情。
现在房子应该属于你爸爸.看你爸爸有没有把房子留给你的意思
s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