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由当时谁出具的死亡证明,找谁补办。火化证明照殡葬场补办。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死亡证明必须是原件。
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扩展资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亡证明
是可以补办的。
死亡证明,由当时谁出具的死亡证明,还是找谁补办。
火化证明照殡葬场补办。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死亡证明,由当时谁出具的死亡证明,照谁补办。火化证明照殡葬场补办。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如果没有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是不能办理注销户口的。
你们可以到原开具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的单位,申请补办即可。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
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所有关的殡葬档案。
第十四条 殡葬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出具相关证明复印件殡葬档案的,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禁止对所查阅的殡葬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涂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