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提单上的SHIPPER写谁与货权的关系——提单上的SHIPPER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对于空白指示提单和指示提单来说,SHIPPER在提单转让之前握有货权。
那么知道了这个概念,做FOB条款,在卖方能够确保收到全款,或已经收到全款的情况下,提单上的SHIPPER 可以是进口商,即直接将货权放给进口商。如果在没有收齐货款,或没有把握收齐全款的情况下,则不要这样操作。
SHIPPER是托运人,一般就是出口商,不可能是进口商,不论什么成交方式。
对出口人而言,SHIPPER是进口人的话,货权将无法保障,所以,只要在保障收汇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按进口人的要求,显示进口人为SHIPPER。
如果你们是出口商,你把发货人写成买方的抬头,那么不就等于买方给自己发货,那么这批货物的物权就跟卖方没什么关系了,就等于把货权拱手让人,这个千万不能做的,除非你们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不存在这种纠纷的可能。
1.FOB(free on board) 即合约是离岸价格 ,如果是出 货代公司的HBL ,那么shipper 可以根据客人要求 ,但是如果是直接出MBL (船东单) ,那么就要咨询船公司,有些船东可以接受,但是有些船东就是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