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及我国的相对措施研究》 论文

2025-01-05 16: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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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LZ这两篇我以前用过的。。感谢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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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

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因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迄今已有4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
一、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
1、反倾销诉讼的次数日益增多。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诉讼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便层出不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华反倾销的指控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在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多达38起。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总计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明显提高。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竞高达1105%。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4、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为期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再如1999年2月,欧盟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纲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二、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
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两类:一是国外因素,二是中国自身的问题。
(一)外因方面
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产品同为被告。又如,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
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1999年更进一步,进出口总额排名第9位。2000年实现47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了31.5%,创改革开放20年来进出口总额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其中出口2492亿美元,增长27.8%,进口2251亿美元,增长35.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在此基础上,2001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其中出口2662亿美元,增长6.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324亿美元,增长34.4%。与此相反,西方国家(除了美国)近年来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必然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有时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销反应。1998年以前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还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现在则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向印度、墨西哥、智利、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扩展。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进行过程当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兰染料,总共影响中国高达数亿美元的出口。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国外反倾销如此嚣张,中国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该密切配合,积极应付。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国生产商提起,由进口国政府裁决的,指控的对象是出口国的部分或全部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以企业的力量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在WTO范围内由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使争端的解决不能只听外国的一面之词。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首先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建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再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争当老大,为成交竞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是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国内“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中东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如我国出口的茶叶,最初散装出口每吨售价仅1500美元,后来改成名茶礼品包装,由于受到客户欢迎,售价升至9400美元,为原来的6倍多,结果不仅使企业利润成倍增加,而且避开了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例如,重庆摩托出口到越南,对越南摩托行业冲击较大,迟早要遭到反倾销指控。如果我们由单纯出口商品转变为直接对外投资,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绕过其贸易壁垒,以国外生产替代出口,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企业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万只、创汇4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省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财务制度未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被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罪魁祸首”。
7、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复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陷入困境。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8、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自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日、德等国企业丙酸酯倾销案,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只有5起。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血本,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企图挤垮我国民族工业,独霸我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中国造成上百亿元的经济损失,导致上百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产业处于幼稚期,生存能力弱,外国生产商的倾销行为会阻碍幼稚产业的成长和新兴产业的建立。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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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趋势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的年均立案数则猛增至32.1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数量55起的新高(图1)。

1995~2001年上半年,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量占全球案件总数的14.0%,列世界第2位,(欧盟(由于欧盟对外采取一致的反倾销政策,故分析中将欧盟当作一个国家处理;文中所用的“国家”或“国”均指国家或地区,以下同)列第1位,占15.7%),而目前中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左右,相对于后一比例,前一比例明显偏高。这说明中国已成为各国反倾销的重点目标。

(二)造成的损失巨大

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2001年当年遭反倾销涉案金额达12.5亿美元,约占一般贸易出口1120亿美元的1%,这只是按立案调查上一年的出口额计算出的涉案金额,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增长的影响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为5年,反倾销不仅会严重抑制立案当年的出口,同时也会影响今后3~5年内的出口,如果复审继续延长征税时间,造成的损失就会更大;二是损害还可能包括企业被迫作出的限制出口数量、遵守最低限价的承诺,这主要是指中止协议的情况;三是一些国家对反倾销手段的频繁使用,加大了出口企业和进口商的风险,使它们被迫放弃潜在的商业机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推定,反倾销已危及我国一般贸易出口5~10%的市场。目前国内关于反倾销累计造成的损害或影响还有多种不同的估算结果。例如,外经贸部最新的说法是国外反倾销累计影响我国出口150亿美元,但这些分析一般都只考虑了对贸易的影响,由于一般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反倾销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税收和就业也造成了严重损害,把这些间接损害一并考虑在内,有关研究估算的损害金额大大高于上述结果。

(三)发达国家仍是主要发起国

截至2001年底,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立案数量之和为245件,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482件)的1/2强,这说明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图2)。

在涉案金额方面,发达国家更是占绝对优势。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欧盟和美国发起的案件分别占55%和28%。

欧盟、美国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虽然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大部分属于欧美国家的夕阳产业,但由于这些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对进口国的就业影响较大,而就业结构调整需增加各种政府和社会支出,在政治上也会对执政党构成压力,是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即使涉案产品危及的仅是欧盟个别国家或美国局部地区的少量就业,由于利益相关者相对集中,仍有可能组织起来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四)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增长迅速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这两个时间段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的比重从41.0%上升到62.5%,而发达国家的比重则从近60%下降到不足40%。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华立案4起,而在最近6年里猛增至48起,成为对华反倾销头号发起国;阿根廷的立案数则从7起增至27起,成为第四大发起国(图3、图4)。



(五) 案件总数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WTO的统计数字,从1995年到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共立案1640件,其中991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为60.4%;同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共立案229件,其中157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为68.6%,针对中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比全球平均比例高出8.2个百分点,同时也比发展中国家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整体比例(61.6%)高出7.0个百分点(图5)。



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采取措施的随意性强——在发达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0%,在发展中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则为73.8%,后者比前者高出15.8个百分点(图6)。�

(六) 涉案产品范围广泛,重点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在22个HS二级产品分类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涉及。1995~2001年,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最多的6类产品依次为:贱金属制品(案件数占比25.0%),化工产品(案件数占比22.7%),机电和音像设备(案件数占比10.4%),杂项制品(案件数占比7.7%),纺织品(案件数占比5.0%),玻璃和陶瓷制品(案件数占比5.0%),6类产品的案件数比例之和为75.8%(图7)。

与全球同期情况相比较,案件数比重明显偏高的有化工产品(22.7%对16.0%)、杂项制品(7.7%对0.7%)、鞋帽(4.2%对1.0%)、运输设备(3.8%对1.0%)、矿产品(4.2%对1.9%)(图7)。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这两个时间段里,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数比重明显增加的是贱金属制品(从18.0%到25.0%)、光学和医疗仪器(从0.5%到3.1%)、机电和音像设备(从7.7%到10.4%)、鞋帽(从3.3%到4.2%)(图8)。

1995~2001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均以化工产品、贱金属制品、以及玻璃和陶瓷制品为重点。发达国家的重点还包括运输设备、矿产品,发展中国家则还包括机电和音像设备、纺织品、杂项制品(图9、图10)。

涉案金额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包括:贱金属制品(17.7%)、皮革制品(17.7%)、杂项制品(17.3%)、鞋帽(12.3%)、矿产品(8.8%)、运输设备(7.0%)、化工产品(6.3%)、机电和音像设备(4.6%)(图1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1)某些反倾销案件具有明显的产业特征,例如钢铁、化工等均属于敏感行业,就业集中,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保护政策,因而反倾销的发案率明显偏高。(2)发展中大国工业门类齐全,与

我国交叉重叠的产业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多,因此,随着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遭到发展中大国的反倾销指控增多也有一定的必然性。(3)随着我国各类制成品出口额的不断增加,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明显增多,我国遭反倾销涉及的国家和产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七)遭反倾销的主要是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

据几个主要商会介绍,一般贸易在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总数中占90%以上。这主要是因为:在加工贸易方式下,产品的品牌、销售渠道和定价权都掌握在外方手中,本地企业只赚取工缴费,产品的原产地并非中国,即使出现反倾

销,也是以外方公司为目标。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较少受反倾销影响。

二、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少数大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手段,是国际反倾销的一个新特征。90年代中期以前,发达国家是对我出口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至今反倾销涉案金额欧美仍占大头,但近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少数发展中大国的立案数量已超过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规范,造成我国被采取措施的比例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一) 反倾销对我一般贸易出口损害更大

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以一般贸易为主,出口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产业,与发展中国家相同产业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一些发展中大国仍实行市场保护或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政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很高。我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往往是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二)反倾销阻碍我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尽管我国对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等国出口很少,每个国家占我国出口总额比例都不到1%,但这些国家市场潜力大,在发展中国家中影响大,又是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些国家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不仅阻碍我商品进入当地市场,而且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其他发展中国家效仿它们的做法,对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具有明显阻碍作用。

(三)出口秩序混乱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突出

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中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难免重蹈丢失东欧和俄罗斯市场的覆辙。

(四)“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贯彻越来越缺乏手段

在各级外经贸部门与外贸企业脱钩的情况下,基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而提出的“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已很难贯彻。所谓“谁应诉谁受益”,主要是指政府在分配出口专营权或配额时优先考虑积极应诉的企业,而目前外贸经营权已经放开,大部分产品的出口已无需配额,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企业进行奖惩的行政手段,起不到推动涉案企业积极应诉的作用。

(五)我国处理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缺乏经验和政策指导

随着我国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现行的地区政策、国别政策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企业普遍反映,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得不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支持,也不知如何获得支持。而政府出面:一是有助于进口国调查机关采取审慎态度,公正裁决;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进口国施加压力,使后者综合权衡双边贸易关系,避免采取严厉的反倾销措施;三是在我方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寻求中止协议的达成;四是可以为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作证。

(六)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不够

目前,大量的信息还掌握在各政府部门手中,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不公开对外提供。企业找不到可信的数据来源,连了解掌握国内本产业的基本情况都十分困难(行业协会和商会也缺乏相关信息资料),对反倾销发起国和潜在“替代国” 市场情况的了解就更加困难。

(七)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的能力不足、配合不力

各国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我国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差距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是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仍保留着部门分割的烙印,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人为造成分工不明确,服务质量不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无法正常沟通信息资料。一些希望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相关信息;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得不到起码的指导和帮助,不知道如何参与应诉活动。此外,经费不足的问题也制约了协会和商会服务能力的提高。在这方面,行业协会收费标准大大低于商会,问题更为突出。

上述分析表明,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少数发展中国家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方的原因,也有我方的原因;既有与发达国家反倾销案件相似的问题,也有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问题。我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的目的,都会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三、对策建议

(一)利用市场纪律促使企业积极应诉

我国对俄贸易曾因出口秩序混乱而丧失了巨大的潜在商机,这一情况又在一些发展中大国重演。对少数扰乱出口秩序而又不应诉的企业,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缺乏手段,难以落实,建议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将少数害群之马在媒体上曝光,降低其信用等级,切断其资金来源和供货渠道,使其为不应诉付出代价,即“谁不应诉谁受损”。

(二)通过立法重组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企业自律维权组织

与第一条建议相联系,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下而上改组或重建行业自律维权组织。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作为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单位,在法律上应处于平等地位,也无须人为划分应诉中的职能。无论商会或协会,应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按照“谁不应诉谁受损”的原则促使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协会和商会应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应由行政部门制定。

(三)促进国内商业性中介服务市场的发育

作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在帮助企业应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为中介服务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加强宣传力度,促使企业认识中介机构的作用和价值,制定法规、确立收费标准,等等。

(四)政府对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应做出适当反应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对政府反倾销做出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实际上,当反倾销涉及本国重要出口产品或重要出口市场时,当事国政府一般都会做出反应。即使是法律和程序相对不规范的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经过积极辩诉,结合我国政府的适时出面支持,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首先,有关部门应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新形势,主动开展双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包括落实“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解决反倾销法律和程序不规范问题;其次,应向企业公开要求政府出面磋商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并公布磋商的结果;第三,对立案国违反WTO规则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门应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预案。

(五)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对案发率高的敏感产品和敏感国家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国外相关市场和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反倾销动态,避免出现企业一哄而上、低价竞销的情况。对资源性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实施符合WTO规则的主动限制措施,例如以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为理由征收出口税。�

(六)政府应为企业应诉提供服务和便利

当前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搜集信息困难,既包括国外信息,如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选择替代国计算价格和成本的方法、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信息等,也包括国内的信息,如证明相关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等。二是人力资源匮乏,包括小语种翻译人员,熟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会计师等。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服务,不仅有助于提高应诉率,也可以降低企业的应诉成本。由于反倾销立案集中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几个,通常被选择的替代国也为数有限,政府依靠驻外使领馆完全有可能建立公共信息库,无偿向企业提供服务,必要时甚至可以专门为企业搜集信息。

回答3:

自己写,期刊网有很多资料,校园网内都可以下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