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婚姻法第32条有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在婚姻法已被废止,相关内容被记载在民法典中。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共四款,第二款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表述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编章节在援引时可以省略。
谈不上第二款,只是罗列了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