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教育局制定的“园长职责”外,发生事故还应当承担因看管、保护、教育不到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但由于被保护的主体都是禁治产人,故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负责人有什么责任,都是由幼儿园承担责任。但园长需要在教育局承担行政制度内的相关责任。
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