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1)限额扣除的行业,除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广告费为8%以外,其余一般行业为2%,并且超过比例部门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全额扣除的行业,即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费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3.广告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计算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只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4.以前年度广告费的抵扣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未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则可将其并入到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中进行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全年广告费支出的扣除限额,即:(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十以前年度末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额×适用的扣除比例。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与以前年度末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之和小于企业全年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则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与以前年度末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之和进行税前扣除;反之,则按广告费用的扣除限额扣除,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被推荐的答案是以前的规定,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