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提交上诉材料,法院拒绝出具收条,从而不接受材料。。。法院说不出具收条就收材料,要收条就不收

2025-03-10 1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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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收到当事人的材料必须出具收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法发[1997]7号,发文时间:1997年4月21日)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回答2:

法院收材料了不给出具收条,明明交了委托书,快到开庭的时候不承认交了。如果因为这个缘故开庭官司输了,这个责任谁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