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点问题

2024-11-26 02:52:1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易法通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的意思是,若劳动者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若单位安排你周末加班又没有安排补休的话,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但若单位安排补休是不用支付双倍工资的。

回答2:

易法通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条的第(一)、(二)、(三)项为并列条件,即出现以上三种的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在周末安排您加班,应当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就算违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咨询易法通】

回答3:

  就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规定只有符合其中之一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使用选择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本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方法违法,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回答4: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本劳动合同
但是我查了下,四十条的规定不是有三个前置条件下才能生效么?难道不生效也能直接多给一个月工资直接解除??
是的。如果在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这个提前1个月值得是不用通知,而不是说任何情况。相当于通知费。

顺便:因为工作经常加班,周末加班的算补休,才25一天,法定的打假算45X3,这有根据没,算违法没?
这个算法肯定有问题。4000元工资。按照21天算。4000÷21=190元。因此法定假日的工资应该是190X3;而不是45X3。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质疑,并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5:

易法通解答:
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四十条的三个条件,用人单位无权以提前三十天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论,依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还有疑问,请咨询易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