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信息可靠性差。商业银行衡量业绩的指标有很多,从而为其提供了盈余管理、人为地处理会计信息的机会。商业银行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于公司治理等
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透明度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对于未达标的指数进行�假记载,例如对于贷款质量评级以及资本充足率的高估,有的对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误导
性陈述或披露信息不完全,等等。以上现象使得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降低。
(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随着商业银行的快速发
展,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这些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
用。但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会计准则还很不规范。比如,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将风险具体分为了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和公允价值五个方面。而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资产以及同业拆借方面的风险信息难以准确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当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
则尚不能完全保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突出表现为财务信息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则十分�乏。许多非财务信息如背景信息、
预测性指标等,也无法反映信用证、表外担保业务、银行金融机构相互拆借、银行承兑汇票等方面的风险。这些指标也是投资者应该获知的重要信息,但是部分商业
银行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故意夸大或者隐瞒事实,误导投资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报表附注是会计信息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会计报表的重要补充。而会计报表附注的不完全,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现行的会计制度不能准确反映商业银行常规贷款以外的风险。不少
上市公司不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具有的权利,而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
的局面。这主要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做法,故意夸大和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
披露。
(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商业秘密和金融安全问题。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侧重于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它应有别于中心银行侧重于保护存款
人利益和维护金融安全所要求的信息采集。中心银行提取的监管信息中,有一部分可能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从维护商业银行和国
家利益出发,它是不适合向市场作公开披露的。例如,中长期贷款比例、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
(五)会计信息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工作不健全。例如,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对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存在缺陷,导致账面利润不实。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在国际市场上
从事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了,但我国尚无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统一要求;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忽视了现金流量信息,除少数上市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开始尝
试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以外,国有商业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没有开始着手编制。而且对于表外信息披露不充分。
2、谨慎性原则运用不
足。在制定和选择会计政策的过程中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有许多方面。例如,提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等等。及时足额提取贷款呆账准备
金,为商业银行提供弥补贷款损失的来源,是商业银行贯彻谨慎性原则,实现稳健经营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3、我国缺乏国外商业银行以普通准备
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互为补充、“三位一体”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结构。首先,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不能真正符合谨慎性原则;其次,计提比例偏低,与我国
商业银行的高风险不相称。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商业银行承担着很高的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现行1%的计提比例与我国高
比例的不良贷款是极不适应的。1%的计提比例只会使“呆账准备金”账户发生“透支”、入不敷出,根本无法抵御风险损失,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第三,
核销不及时,我国呆账的认定和核销受到严格的限制。呆账准备金的核销要上报总行,总行每年须与财政部协商,确定呆账准备金的核销总额。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核销呆账。对呆账的认定和核销的条件非常严格,使得银行即使持有一些呆账准备,因为受许多确认条件和核销程序的严格限制也不能用于冲销呆
账,或者是冲销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