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7月7日入职,2013年1月10日公司转个人办理离职,现在公司给我的赔偿金额为(1.5+1)*基本工资,

请问合理吗
2024-12-16 0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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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梁液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颤渣闭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茄裂资的经济补偿。另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如果企业不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要再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共计要支付你三个月工资,而不是两个半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支付你的补偿金应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基础工资。

回答2:

易法通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陪唯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厅或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若公司因第四十条情形和你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你的,总共应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为:(2+1)*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支付给你2.5个月的经济补偿,且是按基本工资计算,是违法的,建议你先和公司协商,若协商无法解决,可扮乱伍以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易法通。

回答3:

不合法,应该是两个月工资,同时还要把社保交到本月,帮你办好失业证,你下个月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

回答4:

你现在实际工作应该缺枣是超过1年半了。补偿应该按2个月算。再团蠢加1个月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工资补偿 ,共计塌扮陪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