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就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就可以了,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最核心的内容则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无意思表示也是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关键。然后再来看继承,继承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愿,所以这里都没有发生继承这一行为的当事人,也就是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继承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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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2,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
3,例如:(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个人的理解啊,此处所讲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即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有法院判决、继承、修筑这三种情况,因此他们的物权变动也不需要登记即可发生效力,当然再次转让就需要登记了。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2、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
3、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4、继承
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生效,因登记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势必导致在被执行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因此,不必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
与继承不同,遗赠属于法律行为,但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转移。受遗赠人在受遗赠开始时即当然地取得物权。
5、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只要发生法定原因,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对这类物权变动,不以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作为权利人是否取得物权的要件,在法定原因发生时及时认定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