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过了六个月尚未开始执行的,当事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二个途径来处理;
1、向所在法院的执行局或直接向法院领导反映情况,要求领导督促执行人员立即开始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