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不太赞同你的观点,赞同楼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方面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死亡具有预见性。你说的是甲以“伤害故意”非“杀害故意”,则甲主观上并无剥夺王某生命的故意,在甲重伤王某后,伤害行为已经结束,甲的整个犯罪过程已经结束,此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王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甲扔掉的烟头引发火灾而致,与前行为无因果联系,王某应当认识到扔掉未熄灭的烟头可能会造成火灾的危及王某生命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王某被烧死,具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联系中“介入行为人行为的情形”中,要使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备因果联系,必须是:
1.在故意的前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此例中甲前行为是故意伤害,并不剥夺王某故意),后介入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结果时,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后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并不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此例明显不符合该情况)
实践中,甲到底能不能认识到烟头会引发火灾不影响甲的过失责任,因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要将扔掉的烟头给熄灭,只是由于个人习惯等因素没熄灭,不影响他的过失责任。
所以甲因构成数罪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