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主要是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具体而言,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社会保障权是一种基本的和谐人权,一种选择性社会权利,一种接受权亦即积极人权。应然逻辑从平等生存权、人的尊严、平等发展权等三个维度要求国家社会必须保护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然逻辑要求国家社会建构以宪法为核心、立法为基础和司法为手段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网络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充分考量中国农民的现实特征,从共同体道德原则与人权哲学角度,进一步深化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全新理念,着力构建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制度安排,以期为破解我国“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