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继承,但在承包期内,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说,耕地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家庭承包形式的责任田,不适用赠予和继承。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沟等五荒地可以依法赠予和继承。
综上,耕地不可以继承。
都没有继承权,这是国家规定的,土地是集体财产,但土地上的附着物可以继承
具有本村农民户籍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