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找合伙人其中一个还全部的钱,也可以找全部人一起还钱,任一一个合伙人都对这全部债权负有偿还义务。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如果是个人合伙,即便是散伙,每个合伙人也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望采纳。
如果债权人所追债务是企业承续期间产生的、就应该有偿还的义务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爱谁谁。。如果散伙,企业还在,那么请找法人去。什么债务和别人也没关系。
有偿付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