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
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2.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按照规定安排员工进行合理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 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 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该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0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该企业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综合工时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2.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按照规定安排员工进行合理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 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支付150%工资报酬,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不能安排调休,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300%工资报酬。
是,因为在百度上我见过一个提问,意思是说求加班、双休日上班、法定假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为加班*倍、双休上班2倍、法定假3倍。我同事听说后都说后面的是有规定的,有的执行,有的不执行,但是加班倍算的还是头一次听说的,不过给加班费是应该的,也可以调休。具体要看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是十万火急按一般情况对待即可,如果真是特殊情况,倍算也不是不可。
加班时间的多少和综合工时制几乎没有关系,正常来讲取决于企业决策方向;比如:订单需求,而人力不足时,则必须靠多加班来确保交期;或者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收入稳定,会计划一定的加班时间,而不是控制到越少越好。
是不是用来调休,则首先应满足劳动法规的基本要求;劳动法没有严格及明确要求时,取决于企业决策层;如果仅考虑企业成本控制,则通常尽可能以调休方式处理(比如广东有些地区因用电紧张而由政府下达错峰用电指令,企业则须配合调休;也有用计件制、责任制来规避等等)
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