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说,环评的对象是“建设项目”,而非企业。
二、根据上款:环评的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因此,并非所有项目都对环境有影响。当然,对环境完全没有影响的项目也是难以界定的,但仍有可能,如证券公司。具体项目,建议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咨询。
三、我国最早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是1998年11月29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此之前的“项目”其环评不是法律所要求的。
四、如果是1998年以前的企业,且至今未开展过“技改”、“扩建”等工程的,可确定不需要开展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