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不管是怎么摔伤的,即使是其他同学推倒的,学校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学校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至于摔伤引发的疾病,如果是由摔伤引起的,那学校同样要承担全部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小孩,在学校受伤的,除非学校能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