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1年11月入职的,2012年8月公司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还是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025-01-08 0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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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按《劳动法》的规定,你不但可以直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对你的经济补偿。
2、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回答2:

公司这样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规,所以你这个问题本质上有两个问题,1是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在没有缴纳的前提下,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上是可以,但是这个根据公司规定,从广义上说可以随时解除 ,但是以协商的手段,去和企业谈判。要求他们补缴社会保险。同常这样他们不会买账,你只有申请劳动侦查,提供出你在该用人单位的一系列证据,作为依据。如胸卡,工资条,合同等等。这样的话,劳动侦查大队会上门取证,你的社会保险会补缴上的。所以楼主不必担心。祝你成功

回答3:

你现在在职吗?应该现在还在职,你就必须提前1个月申请,因为你现在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已存在法律保护,就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你可要求公司从2011年11月补缴至2012年8月的社保,同时补偿7个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