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你好
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阅卷的权利。
只有公诉人和辩护人才可以阅卷。被告人可以要求查看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被害人只能要求查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多数又是被害人自己的提供的。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阅卷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由公安局提出诉讼,因此被害人不能阅卷。
可以委托律师阅卷。
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就可以委托律师阅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