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一方死亡的,死亡方的其遗产由死亡方父母继承,如死亡方已无父母,则由子女继承” ——此协议条款没违反法律的规定,有效。
此条款最好再加上后面这一句就更完美了:“夫妻任何一方自愿放弃对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
2、如死亡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 应有死亡方父母承担清偿责任,生存一方无须承担任何债务清偿责任——此条款无效,法律规定婚姻期间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不能因私下协议而撇开该义务,否则对借出钱的人或被侵害权益的人不公平。
而且,上述条款约定夫妻中的债务涉及到第三方(即双方父母)的权益,所以,需要双方父母均同意签名才有效,否则,“由该方父母承担清偿责任”是无效的,因为父母不需要无条件地承担成年子女的债务,除非其已经继承了遗产,则可以要求其父母从已经继承的财产中偿还。
所以,就原意,协议可以这样改写:
“如死亡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方个人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 应由死亡方的遗产来先予偿还,不足部分由该方父母承担清偿责任,生存一方如对债权人已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的,可以在死亡一方的遗产或向继承了遗产的对方父母追偿。”
以下分析仅针对此条。此条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首先,在继承开始前,如果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先要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就是双方先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死亡一方分得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分割。可以按照此条款约定给父母或子女,但要注意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双无人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次,此协议第二部分关于债务承担,如果确定是死亡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是无义务承担的,优先从遗产中清偿。夫妻双方仅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死亡,其父母尚在,父母可以选择接受遗产,并承担死亡方个人债务,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这样仅以遗产上限承担个人债务。遗产清偿完毕,债务消灭。若父母死亡,子女同样可以这样选择。总之,此条款是合法有效,但是建议进行公证。注意若公证后需要修改,修改也要公证。
我也不是这方面专家,想到这么多,希望有用。
如死亡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 应有死亡方父母承担清偿责任 无效
个人观点:上述协议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可以签啊,名字就签一个字《 肃 》日期就写1901年7月25日,当年李鸿章就是这么签的。法律利益结合的夫妻当利益用完以后还有啥?两个人在一起就是合作关系了和夫妻情分没半毛钱关系了。在婚前协议面前谈感情简直是扯蛋,法律是不讲感情的,一切按法律程序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