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针对房屋所有权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取得了房屋产权的确认手续,无论何时取得产权证,房屋都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判断按揭房屋产权归属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按揭房屋产权的归属在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房产证是婚前所订购房合同加上付款行为后的迟早必然结果。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后未偿清的贷款仍为个人债务。应当注意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产权名义人应补偿配偶已还贷款数额的一半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款。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首先该房是张某婚前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张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已经确定下来,该房并不因张:某与李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后张某交纳的按揭款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应均等进行分割。对于李某父亲为其偿还的贷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除非李某父亲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或者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其出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是:(1)房屋归张某所有;(2)张某应支付给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6.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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