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张向群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武汉工作,他在老家还有两处房产共十余间房屋。张向群生前写有一遗嘱,将十余间房屋转赠给乡政府办学校用,并指定其儿子张勤政作为遗嘱执行人。前不久,张向群因病去世,张勤政就将父亲的遗嘱内容转告乡政府。乡政府知道后,将一处地理位置好的房产改建成招待所,另一处则租给修路民工住。张勤政于是以受遗赠人未履行义务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定乡政府履行遗赠人在遗嘱中规定的房产用途。请问题:张勤政的做法合法吗?
张勤政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从张向群老人的遗嘱看,他将十余间房产赠给乡政府是为了乡里的义务教育事业,而乡政府却将之要么改用招待所,要么租给民工用,完全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可以认为受遗赠的乡政府没有履行遗嘱中确定的条件(即义务),张勤政作为其父遗嘱的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乡政府在法院判定仍不改正,张勤政还可请求法院判定取消乡政府获赠十余间房子的权利。
《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也就是说,对于不履行遗嘱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并且愿意履行义务的,可接受遗产。
由相关继承人或权利人起诉,取消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