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法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医疗广告等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先行审查。
2、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应当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